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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志科技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http://www.bocaileyuan.com 作者:皇家同花顺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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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衡帕动力以22.86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3,560,804股,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00,000.00元。且本次股票发行已于2023年3月21日完成上市公告。

  经营范围 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除展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衡帕动力为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湘汽车”)。弘湘汽车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根据弘湘汽车的股权结构,弘湘国投持有弘湘汽车100%股权,为弘湘汽车的控股股东,衡阳市国资委持有弘湘国投100%股权,衡阳市国资委系弘湘汽车的实际控制人,亦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衡帕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空间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贸易经纪;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企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48% 171,70.03 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 衡阳弘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4% 101,000.00 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公用事业、新能源、科研、环保项目的投资;车辆租赁;信息咨询;户外广告;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衡阳弘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4% 1,000.00 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公用事业、新能源、科研、环保项目的投资;信息咨询;户外广告;仓储(不含危险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衡阳智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0% 510.00 汽车新车二手车销售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维修服务;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和服务;汽车租赁;汽车救援服务;贸易代理;场地租赁;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弘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9.78% 52,500.00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衡阳弘茂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弘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 100.00 商品贸易(国家禁止、限制的商品除外);物流;木材、耐火材料、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科技推广应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弘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6% 62,500.00 新能源智能汽车的技术设计、研发和咨询;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相关汽车零部件的生产、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湖南凌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弘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 50,000 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除展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50,000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空间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制作;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贸易经纪;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50,500 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示展览服务(除展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衡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公共汽车客运;的士出租;市内观光旅游、横渡;一类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交汽车客运

  2 中房集团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股权投资及管理;文旅产业及农业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工程设计;建筑设计;贸易(含电子商务)代理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物业管理;房产租赁及中介服务;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其他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

  3 湖南省衡阳汽车配件厂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厂房租赁

  4 衡阳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开展轨道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轨道交通引导综合开发相关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自有物业管理及广告业务经营;房屋租赁;停车场经营管理轨道设备设施维护维修服务;轨道交通相关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轨道项目工程 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5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础工程建设投资

  6 衡阳市白地市钢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钢材、水泥、生铁的生产与销售;铸件、钢锭加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材、水泥、生铁的生产与销售

  7 衡阳衡橡创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管理及服务;橡胶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管理及服务

  8 衡阳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饲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粮油仓储服务;粮食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初级农产品收购;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生物饲料研发;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分支机构经营】;谷物种植【分支机构经营】;紧急救援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粮食收购和销售

  9 衡阳市广衡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照明器具、充电器、路灯杆、油灯及其配件、汽灯及其配件、五金工具、理发用具、电筒所需原材料的制造、加工及销售,照明器具的安装,电机制造,出口电筒所需的原材料及本公司生产的电筒、电池、照明器具及其生产设备和相关技术,进口本公司生产所需 的设备、仪器仪表、原材料、工夹具、零配件,承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开展补偿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照明器具的生产和销售

  10 衡阳市弘晖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服装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装生产

  11 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企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产业投资、资本运营、国企改制

  12 衡阳市武广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土地开发与整理,棚户区改造,城镇居民及农民安置房建设,城市防洪建设,环境治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水利、水电项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经营国家法律许可的国内商业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业投资

  13 衡阳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整合收购;涉水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管理,水务建设的设计、施工及安装;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水务仪表检测及其技术服务;水质检验检测;二次供水;直饮水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务项目投资

  14 衡阳飞鹿针织有限公司 化纤袜、棉纱袜、工作手套的生产销售及来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化纤袜、棉纱袜、工作手套的生产销售及来料加工

  15 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自有资金从事建设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城镇化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招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政府授权的农村土地整治及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房屋拆迁;污水处理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业投资

  16 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自有资金从事农、林、水利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及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企业项目策划、并购策划及财务顾问,土地开发整理,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城镇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及城镇商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开发、水利工程的开发建设;旧城提质改造;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17 衡阳五强动力有限公司 内燃机、机械制造、农机配件生产及销售;液化气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制造

  18 衡阳新建湘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场地租赁、技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政务代理服务、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厂房租赁

  20 衡阳市衡山科学城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 科技中介服务;科技会展服务;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产业投资;产业运营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园区管理服务

  21 衡阳市大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矿业权及其股权受让;矿产品加工及销售;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与设计;土地整理;矿业权和不动产登记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房屋拆迁服务(不含爆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智慧城市与智慧楼宇信息技术服务;地理信息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销售;测绘仪器、测绘软件的销售;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集成、施工;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采集、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

  22 衡阳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市政设施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住房租赁;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创业空间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23 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与民用工程建筑(凭资质证经营);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础设施建设

  24 衡阳市湘江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养老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础工程建设

  25 衡阳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对授权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经营;从事机械、电器产品的生产、开发、经营、技术咨询、人才培训,政策允许的物资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产品开发

  26 衡阳衡泵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预应力锚具、机具、斜拉索、液压润滑设备配件的制造及销售;场地租赁;机械加工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油泵、齿轮、齿条生产

  27 衡阳界牌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陶瓷及制品的生产、销售;瓷土加工;自营和代理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政策限制和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陶瓷制品生产

  28 衡阳市灶市钢铁有限公司 生铁、富锰渣、水渣、焦炭、粗铅、五金交电的销售;铸件、铁合金、钢材的压延加工及销售;高炉煤气综合利用;机械加工;货物仓储;自有厂房、场地、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制品生产销售

  衡帕动力成立于2019年7月,除持有达志科技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衡帕动力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926,515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35.48%。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有限合伙企业,衡帕动力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弘湘汽车,有限合伙人不执行衡帕动力的合伙事务。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湘汽车及执行合伙事务人委派代表蒋翊翊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启迪药业 000590 深交所 否 销售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服务;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网络信息科技、系统集成;电子数码产品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推广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自身在投资管理、产业规划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和维护公司利益,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及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达志科技的股份占比由29.95%上升至35.48%,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后续通过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受让司法拍卖股份、受让协议转让股份等方式增加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减少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股份的计划,并且已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取得的新增股份,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若未来筹划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股票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之认购人衡帕动力签署本次认购协议及后续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已取得其普通合伙人国有出资部门确认,并由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于2022年8月2日出具《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达志科技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日出具证监许可【2023】220号《关于同意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达志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7,365,711股,占比29.9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衡阳市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926,515股,占比35.48%,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保持不变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衡阳市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22.86元/股的价格用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3,560,804股,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00,000.00元。且本次股票发行已于2023年3月21日完成上市公告。衡帕动力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与衡帕动力于2021年8月9日签署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2021年8月10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7.39元/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不超过29,207,740股,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80,000.00万元。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或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认购数量=认购价款总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确认,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甲方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自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认购价款总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即4,000万元。双方同意,双方于2021年4月11日签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项下的保证金4,000万人民币无需退回,转换为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冲抵股份认购价款。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若存在乙方违约情形,保证金优先冲抵违约金、赔偿金,剩余部分在上述期限内退还乙方。为避免疑义,保证金不计利息。

  4、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如涉及),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上市公司与衡帕动力于2022年3月30日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即乙方)发行股A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元/股。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股数为准。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2、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依据。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2.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8.00亿元现金,按照22.86元/股的确定发行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34,995,600股A股股票。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和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第三条除本补充协议涉及股票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以及股票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之外,乙方仍然按照《认购协议》的其他条款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第三条除本补充协议涉及股票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以及股票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之外,乙方仍然按照《认购协议》的其他条款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与衡帕动力于2022年6月28日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即乙方)发行33,245,844股A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元/股。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股数为准。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2、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依据。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2.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7.60亿元现金,按照22.86元/股的确定发行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33,245,844股A股股票。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和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第三条除本补充协议涉及股票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以及股票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之外,乙方仍然按照《认购协议》的其他条款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上市公司与衡帕动力于2022年12月6日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即乙方)发行13,560,804股A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元/股。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股数为准。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31,000万元现金,按照22.86元/股的确定发行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13,560,804股A股股票。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和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

  除本补充协议涉及股票发行数量以及股票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之外,乙方仍然按照《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的其他条款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1、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经甲方董事会批准;2、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衡帕动力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13,560,804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22.86元/股,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00,000.00元。

  “1、本企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本企业本次认购达志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达志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涉及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企业本次认购达志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

  2、本企业具有认购达志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达志科技及其关联方(本企业、本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质押达志科技股份筹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情形。

  3、本企业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达志科技本次发行的情形;本企业保证在达志科技本次发行前,相关认购资金筹措到位,发行阶段将依约按时足额缴纳本次认购的认股款。

  4、本企业参与认购达志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影响本企业参与认购达志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未决审批事项。

  5、本企业承诺,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企业持有的达志科技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新增股份。本企业基于本次发行取得的达志科技股份因达志科技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承诺。如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的限售期进行调整的,本企业同意对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作出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持有的达志科技股份不会存在高比例质押的风险同花顺大还是四条大,不会影响本企业对达志科技的控股股东地位及控制权稳定。

  8、本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和重大遗漏,若违反本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人民币31,000万元现金,按照22.86元/股的确定发行价格,认购达志科技本次发行的13,560,804股A股股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进行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的可能。若未来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除上市公司将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注册资本、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以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其他修改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披露工作。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其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完全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对其全部资产用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和场地,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湘汽车也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3、在本企业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企业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企业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将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湘汽车及其控股股东弘湘国投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均已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未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实际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修改营业范围,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同类业务。

  2、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保证不开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3、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如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公司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公司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方衡帕动力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产生必要的关联交易时,会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上市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并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内容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规范收购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义务披露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湘汽车及其控股股东弘湘国投均出具了《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上市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本承诺人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若上市公司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1、2021年8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衡帕动力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7.39元/股。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不超过29,207,740股,认购价款总金额合计不超过80,000.00万元。

  自协议签署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认购价款总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即4,000万元。双方同意,双方于2021年4月11日签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项下的保证金4,000万元人民币无需退回,转换为该协议约定的保证金。

  2、2022年3月30日,由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发生变动,因此拟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经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为:按照22.86元/股价格向衡帕动力发行34,995,600股股票,募集资金约80,00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3月30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4月20日)审议通过。

  3、2022年6月28日,由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结项结余资金补流的金额合计10,184.88万元(含利息收入),超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为3,911.13万元,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因此调减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000万元,即按照22.86元/股价,发行股份数由34,995,600股调减为33,245,844股,募集资金金额由80,000万元调整为76,000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6月28日)审议通过。

  4、2022年12月6日,根据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不再将募集资金用于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45,000万元需进行调减,剩余31,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即按照22.86元/股价,发行股份数由33,245,844股调减为13,560,804股,募集资金金额由76,000万元调整为31,000万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延长授权有效期,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根据自查结果,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以任何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自查结果,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衡帕动力成立于2019年7月,除持有达志科技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衡帕动力持有发行人60,926,515股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5.4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衡帕动力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衡阳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是 □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1家上市公司:达志科技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其他 □ 协议转让 □ 赠与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普通股 47,365,711 29.95%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种类: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普通股 13,560,804 5.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 否

  • 原文标题:达志科技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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